对于中国的历史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历朝历代都会出现贪官,派出所里如果出现不作为的警官大家也不必感到奇怪,那么,派出所包庇罪犯办案不公怎么办?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窝藏、包庇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情简介】
2010年,任先生被李某路和蒋某龙持刀刺成重伤。事发后,行凶者通过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工作人员邱某礼向派出所所长宋某某和办案民警李某东说情。在宋某某的安排下,民警将此案由刑事案件“消化”为治安案件,并顺利结案归档。不料,后来,李某路、蒋某龙又涉嫌聚众斗殴被警方并案侦查,让任先生被打一案重见天日。日前,宋某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刑。
【法律解读】
如果派出所里的警官包庇罪犯办案不公,当事人可持相关证据向其上级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相关法律】
《警察法》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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